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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方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在涉及到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处理的民事案件中,除那些案情简单明确且争议较小的案件外,其余所有民事案件均需遵循规定的Legislation流程。
然而,若当事双方同意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解决诉讼纠纷,则应于开庭审理之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如以口头提出,则需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卷之中,待双方后方盖章或捺印予以确认。具体案件如下:
(1)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已下落不明的;
(2)原始诉讼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的情况。
同时,如果诉讼案件中有多达数十位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申请提出修正或撤消已生效判决、裁决、调解书,法庭也不予批准使用简易程序;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一些不适宜采取简易程序处理的其它例外情况。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若该异议得到法院审查并确定为合理,那么法院将会依据法律流程将案件转为常规程序进行处理。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异议,法院将采取口头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将此结果记录在案卷之中。
2024-06-12 18:26: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