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相关内容如下:
首先,针对投资者经营所获得的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其税率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五不等的超额累进比率。
其次,对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而言,若无法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完善的会计帐簿以充分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则将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设定该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数值为10%。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核定征收率”在此并不仅限于指可以不设置会计帐簿或者虽已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但因各种原因未能依照规范运作导致未能充分详细记录企业收支情况的情形,同时也可被视为对在这类情况下作为一种解决方案所采用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另外,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超额累计税率来进行计算,而其中的起点数额设为5000元人民币。换句话说,只要收入超出5000元这一参照点,便需先行进行扣减,然后对于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再依据综合所得扣减前应纳税所得额的3%-45%和经营所得的5%-35%之间对应的超额累计税率来进行分段式计算。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诸如利息、红利、股息等类型的偶然所得部分,则应根据固定比例税率20%一次性予以缴纳。
依据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标准,其具体如下:
(1)针对经营所得类别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由5%到35%的超额累进制税率;
(2)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其应税所得则需要按特定比率核定,设定值为10%。核定征收率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允许企业不设立完整的财务账目或是虽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设立了账目,但无法满足真实反映企业实际运营状况的情况下,强制使用核定征收方式对其实行税务缴纳的过程。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按照超额累进税率法来进行计算,个人收入的纳税起征点定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当纳税人的收入超过5000元人民币起征点时,首先会扣除这一部分作为免税额,剩下的部分再按照综合所得的3%到45%,或者经营所得的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费。在此基础上,如涉及到利息、红利、股息等偶然收益类业务时,需要按照比例税率20%,一次性全额缴纳相关税费。
专业解答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可分担实际执行的营业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无论是否存在扣缴营业收入之外的情况,皆需按照法规规定标准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那些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来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其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专业解答个人所得税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级征收,具体标准如下:36000元以下税率为3%;36000-144000元税率为10%;144000-300000元税率为20%;300000-420000元税率为25%;420000-660000元税率为30%;660000-960000元税率为35%;超过960000元税率为45%。
专业解答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比例与规定:纳税人月收入3.6万以下税率为3%,3.6-14.4万税率为10%,14.4-30万税率为20%,30-42万税率为25%,42-66万税率为30%,66-96万税率为35%,超过96万税率为45%。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等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如稿酬、劳务报酬等适用20%比例税率。
专业解答个体经营者税务评估基于营业金额。月营业额2万以下免税;2万至5万,超出部分按0.6%计税;5万至10万,超出部分按1%计税;10万以上,超出部分按1.8%计税。税务评估是在合规前提下,核实产品产量与销售额,按税收法规计税。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投资者经营收入征收5%-35%的税。独资企业投资人如无法完善核算,将采用10%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超出部分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偶然所得如利息、红利等按20%税率一次性缴纳。
律师解析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有: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前述所称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律师解析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税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成本(费用)支出额除以(1减去应税所得率)乘以应税所得率。
律师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律师解析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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