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主体身份差异明显。
拆迁协议的各方参与者分别为负责此次拆迁的行政主管机构,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征收部门,以及被指定接受拆迁任务的被拆迁房屋产权拥有者;反观协议拆迁行为中,主要涉及到的则是开发商等对房地产市场有兴趣的民事主体与计划拆迁的房产所有权者,而并非行政事务范畴的相关方。
2、合约具体规定内容方面两者明显不同。
拆迁协议的核心议题在于规定拆迁过程结束后,对于被拆迁人的经济赔偿事宜;而协议拆迁的主要任务则集中于协商是否真正落实拆迁操作这一重大问题上。
换句话说,拆迁协议是既定法律法规框架内由政府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合法拆迁之后所形成的书面共识;而协议拆迁则是在未取得正式征收手续之下,由开发商主动与房产所有者就是否同意实施拆迁事宜展开深入探讨和协商。
3、所涉法律效力等级迥异。
无论是拆迁协议还是协议拆迁,签署之后若因故产生争议,其解决途径相应也有所不同。
前者的主角是行政机关与被拆迁方,若有关协议条款出现争端,处理过程须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后者涉及的双方均为民事主体,如有分歧争执,协商或是提起民事诉讼才是正确的司法处理手段,行政诉讼在此类情境下并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参与主体有所区分。拆迁协议的两个主角分别为负责实施拆迁行为的特定行政机关(通常指征收部门)以及需要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而协议拆迁的实际参与方则包括开发商等民事主体与计划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但这些民事主体并未担任行政职责。
2.协议内容迥异。拆迁协议主要涉及拆迁结束后对被拆迁方给予安置和补偿的具体方案,而协议拆迁的关键要素在于开发商等民事主体与拟受影响的房屋所有权人协商是否选择进行拆迁这项决定。拆迁协议作为政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完成被拆迁房屋的拆除工作后所签订的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较为明确;
然而协议拆迁却是在尚未严格履行征收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由开发商主动与人房所有者商讨是否愿意进行拆迁事宜。
3.协议效力存在差异。由于拆迁协议的参与主角是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若二者因协议条款发生争议,在西方国家多半会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审理;然而,协议拆迁的当事人都是民事主体,他们只能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形式来解决争端,无法依靠行政诉讼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专业解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与征收补偿协议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差异。前者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而后者则依据《土地管理法》针对集体土地征用问题展开赔偿事宜。
专业解答拆迁协议涉及政府征收部门与被拆迁房屋产权拥有者,规定拆迁后的经济赔偿;而协议拆迁则涉及开发商与房产所有者,探讨是否实施拆迁。法律效力上,前者遵循行政诉讼法,后者则通过民事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两者在主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有明显差异。
专业解答拆迁协议涉及政府征收部门与被拆迁房屋产权拥有者,规定拆迁后的经济赔偿;而协议拆迁则涉及开发商与房产所有者,探讨是否实施拆迁。法律效力上,前者遵循行政诉讼法,后者则通过民事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两者在主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有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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