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
对于那些原本为农民户口,后来通过“农转非”政策转变为非农户口的人员而言,若他们仍然保有原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产权,便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此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发生损毁或消失,那么他们便无法再继续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乃农村居民生存和生活的根本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唯有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方具备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资格。
简单来说,那些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是没有权利去享有这份权益的。
基于此项规定,一旦“农转非”人员成功将自己的户口由农业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户口,他们便会自动失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进而丧失作为这一组织成员的身份,从而也就失去了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机会。
但是,即使农转非人员丢失了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他们对位于宅基地上的农村住房依然享有完备的所有权。
因此,按照我国“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农转非人员持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他们相应的房基地使用权亦可延续。
然而,伴随着农转非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消失的同时,他们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持有形式也会随之改变。
也就是说,倘若宅基地上的房屋发生损毁,农转非人员无法再继续保持房屋所有权时,他们在宅基地上的使用权亦将面临消失。
早前,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原本为农业户口、但现已变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华侨),若其仍保留着原来在农村所建房屋的产权且未发生任何变动,那么他们便有权依法确立其在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然而,如果这些房屋被拆除了之后,却并未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进行重建,那么他们在该土地上的使用权将会被集体收回。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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