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打了一巴掌,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只有符合年龄要求才可以进入对应的学校进行学习,入学年龄不够只能等待。例如:达州市通川区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局对以下事项进行了答复。孩子出生年月是2010年12月23日,之前小孩在乡下读过一年级有了学籍,2017年2月其孩子户口迁入通川区朝阳派出所,家长购房住西外山语城。现其家长到通川区城区学校咨询,孩子想从达川区马家转入通川区城区就读,学校以孩子不足龄为由无法接收转入,目前孩子仍在马家二年级就读。根据《通川区2016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通川区2017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文件中第三条规定:招生对象属于:2017(2016)年8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6周岁且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通川区籍儿童(包括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和居住在本区的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孩子于2010年12月23日出生,于当年(即2016年)8月31日未满六周岁,根据通川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入学年龄条件要求,当年8月31日前未满六周岁的儿童无法就读一年级,所以2017年秋季该生无法转入通川区学校就读二年级。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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