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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程序错误可以发回几次

周* 四川-巴中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4.21 14:17:10 331人阅读

民诉程序错误可以发回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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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到事实认定方面的案件,案件可能需要再次提请复审;但若所涉问题是程序上的争议,则在审理过程中并无确定的次数上限。
由于在证据收集和事实调查上可能存在严重缺陷或不完整性,导致无法进行有效判决,此时法院才会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而这样的情况下,仅能发回一次重新审理,否则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的相关解释相冲突。
因为在首次庭审中,法院已经向双方当事人明确了举证期限的要求,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完成举证任务,那么其将会因此负担起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倘若重复发回重审,就等同赋予了当事人无期限的举证权力,显然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离,实属不应出现的局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2024-04-21 14:3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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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部分的争议,我们可以考虑再次进行审议,但若涉及到程序性问题,则无需设定具体的复审次数。当出现由于事实不明确或者证据不足而导致某些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情况时,按照司法实践的惯例和要求,往往只允许重新进行一次审理。如果无休止地重复发回重审,等于是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以及国际通识的法律精神。因为在第一审阶段,法院已经为双方的诉讼各方设定了举证期限,如果他们未能在法定时间范围内完成举证工作,那么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力后果。
然而,如果反复重审,实际上相当于赋予当事方无限制的举证权,这样的做法无疑与现行法律机制的规定大相径庭。

2024-04-21 16:38:49 回复

对于民事案件二审认为一审程序错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是否会改判要根据案情来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
  
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法院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第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不知道这个程序进入什么时候,是二审程序还是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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