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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若出现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况,这种行为并不被允许。
尽管双方为解决婚姻纠纷已经启动了法律途径,但他们仍然有权利就孩子抚养费用的多少进行友好协商,确保这笔费用对于孩子的成长与发展有所裨益,那么这样的商定将被法庭所赋予合法性并得到支持。
因此,如果经过双方同意无须支付任何抚养费用,那么实际操作上便可依据这个约定去实施。
然而,若最终由法官裁决需要甲方支付相关抚养费用的话,那么他就必须严格按照判决书上的内容去履行责任。
在这样的背景下,若由于某种原因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抚养费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乙方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甲方执行判决,无需再行提起新的诉讼程序。
无论如何,在离婚之后,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必须承担起为孩子提供足够的生活必需品以及教育资源的责任,这项责任既包括了必要的物质援助,同时也涵盖了必要的精神培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4-04-20 09:58: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