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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条件有哪些

周* 贵州-黔东南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4.19 07:42:26 380人阅读

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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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制土地不得直接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土地;若相关政府机构确需占用集体用地时,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
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征收,都不会改变该地块本身的所有权性质。
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政府方可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一)满足军事及外交用途的需求;
(二)政府统一策划并实施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所必需的土地;
(三)各级政府是此类项目的主要发起者,诸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灾害预防与救助、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以及英雄烈士保护等公共事务都离不开这些土地的支持;
(四)为促进贫困地区的转移安置,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的建设也需要占用集体土地;
(五)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对成片开发建设所需用地进行征收;
(六)根据法律的定义,当公共利益需要应用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时,可进行依法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2024-04-19 07:5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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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将集体土地擅自变更为国有土地。当国有相关单位或机构确有需求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按步进行,通过合法程序完成土地的征收工作。在此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是不会发生任何改变的。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才许可进行集体土地的征收:
(1)涉及军事或外交目的所需之用地;
(2)在政府层面主导下,需要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邮政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3)由政府投巨资开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保、自然资源与灾害防御、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城市公用事业、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方面的民生工程以及公益事业;
(4)受政府领导的扶贫搬迁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5)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起并组织实施的大面积地块的开发工作;
(6)还有那些被法律明文规定为公共利益所需,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的其他特殊情形。

2024-04-19 12:54:30 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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