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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到了检察院都要走哪些程序

周* 山东-青岛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4.18 14:01:43 313人阅读

诈骗案到了检察院都要走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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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检察机关接收到侦查机关递交过来的《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案件资料后,检方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包括诈骗案件在内的各个案件进行处理。
这一过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步骤:
首先,检察机关会详细了解与接收公安局机构提交来的《起诉意见书》以及随同的案件资料;
其次,进行犯罪嫌疑人员的单独询问,同时听取律师、被害人和他们的诉讼代表的看法与观点,并将这些信息详细地记录在法律文件中;接着,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的调查行动有无依照法律法规展开。
如果发现有证据不充分或缺失的情况,由于必须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检方会提出申请,要求向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最后,根据审理的全部证据,检方会对案件做出是否提及公诉的最终决策,有关决策会明确记录在法律文书中。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已经详细规定了检方在收到公安局机构提交的案件后必须在的短期内做出决策,如果涉及的案件较为重大或复杂,则可以适当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另外,如若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且满足快速判决程序所设定的条件,那么检方就必须在十日内完成决策工作。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也可能延长到十五天才能做出最终决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024-04-18 14:20:35 回复

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案件材料后,检察院对包括诈骗案在内的所有案件的处理程序都是基本一致的,其处理程序如下:
1、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和随附的案件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3、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
4、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5、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检察院酌定不的程序怎么走 1、不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解除扣押、冻结。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3、制作不决定书。凡是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对被害人、被不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酌定不的程序怎么走 1、不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解除扣押、冻结。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3、制作不决定书。凡是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对被害人、被不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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