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时,所签署的正式协议应为一式三份,分别由甲方(拆迁方)、乙方(被拆迁方)以及负责拆迁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自持有一份。
协议得以生效的必备条件包括: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必须明确显示出拆迁的各方当事人具体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以及经办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同时,该协议还需经过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之后方可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于那些非租借性质的房屋进行拆迁时,需要由拆迁者与其被拆迁者签订相应协议;而如果是对出租性质的房屋进行拆迁,则应当由拆迁者与房屋的所有者即被拆迁人、以及房屋的实际租赁使用者即承租人都要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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