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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维护权益的主要方式

周* 广西-崇左市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4.16 17:08:30 487人阅读

股东维护权益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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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旨在维护股东权益的主要途径包括:
1、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及复制权,他们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全面掌握了解公司的生产运营状况;
2、若董事、高级管理层未能遵循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股东有权通过书面形式恳请监事会或无监事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4-16 17:25: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 一、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股东与控股公司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现实中,关联交易特别多,一是交易机会把握在股东自己手中,“近水楼台先得月”;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是正当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它,为它铺平法律的通道。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表决回避制度。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表决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为小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 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的落空,变成了三权归 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业主可以进行协商、投诉、更换物业、仲裁和。 1、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2、由业委会主持物业管理招标等事,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做标书 3、联系物业公司或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物业招标 4、由业主联合组建评标小组,可以外请物业专家做参考意见,请房屋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示公允 5、评标,并选出中标的物业公司 6、由业委会向业主大会做招投标报告,并出示评标过程及最终结果,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结果进行投票表决 7、表决通过,由业委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安排新老物业交接手续,新物业进场。 8、表决否定,重新由步骤2进行;或从步骤5进行,对落选的物业公司再次评标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维护自己的业主权益 1、签物业委托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而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时,部分案件的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部分定为物业管理纠纷,还有定为损害赔偿和财产权属等其他案由。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据分析,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如果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其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任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2、物业管理费 近期牵涉到物业管理费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费用,由于相关条例出台后,“物业管理费”的包含费用项目与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业公司在给予业主的收据上往往只标明“物业管理费”5个字,所以容易导致业主们对于其概念的含糊而产生纠纷。另一个矛盾比较集中的是物业管理费收不到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少数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低潮时,经常许诺减免部分业主物业管理费,待业主入住后,物业管理企业却不予兑现;有些则是其他业主对减免物业管理费的做法坚决不同意,造成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 此外,同一物业小区,相同的商品房因国家房改政策实施,产生了不同性质房屋,造成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统 一,部分业主认为物业管理未实现同质同价的原则,因此也产生矛盾导致管理费无法收缴等现象。 由于“物业管理费”是个大概念,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为主要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缺少相关知识,物业收费忽高忽低,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重重,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上尤为突出。 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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