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安机构在处治非法集资案件的后期阶段为被害者返还损失财物时,他们通常会采取将受害者在参与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息予以扣除并抵消本金额度的措施。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非法集资活动实际上是认可以非法集资利息作为本金的抵扣对象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三大核心部门联手发布并实施了名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要法规,以此作为规范和指引。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
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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