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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货车超负荷行驶所占比例的处罚规则如下:
首先,如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包括载货汽车)超出其允许的最大总重量的30%以上但仍低于50%,或存在违反相关法规载客情况者,将被扣除3分并受到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若驾驶载货汽车的货物超过其许可的最大总重量但不超出30%,那么将会扣除1分并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下面是关于客运汽车超负荷载人行为的处罚标准介绍:
首先,如果驾驶员驾驶公路客运汽车、校车或旅游客运汽车超出额定座位数的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类型的载客汽车的载客人数超过原设计要求的100%,则将被扣除12分,同时需缴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者,如驾驶7座及以上载客汽车,其超载人数达到了额定座位数的50%但是并未达到100%,同样会被扣除9分并处以同样的罚款金额;
再次,假如驾驶员驾驶的是公路客运汽车、校车、旅游客运汽车,但是其实际超载且超出额定座位数的幅度尚未达到20%,或者驾驶的是7座及以上载客汽车,而超载实际搭乘人数在额定座位数到50%之间,又或者正在驾驶其他类型的载客汽车,而超载人数在额定座位数到50%之间,那么此类违规行为将被扣除6分加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除了校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及公路客运汽车这类车辆之外,其他类型的载客汽车如果超载且超出额定座位数的数额在20%以内,则将面临扣除3分和相应罚款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024-04-11 09:08: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