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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复核决定书不服,接下来可以走什么程序?

ask****473 辽宁-沈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4.08 20:08:25 426人阅读

对刑事复核决定书不服,接下来可以走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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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004539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51545条

提出刑事复议或复核申请。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申请。例如,对于公安机关的决定,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2024-04-09 08:3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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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243299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22685条

您好,对刑事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检查机关提起诉讼。

2024-04-09 09:4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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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01076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16709条

您好,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主张您的权力。

2024-04-08 20:1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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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007880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332条

你好,有什么能帮你吗

2024-04-08 20:0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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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24231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7272条

您好,请问现在案件是到什么阶段?刑事辩护方面,我们有经验,有方案,更专业,在律图网搜索叶斌,点头像一对一咨询,完全免费

2024-04-08 20:09:18 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该怎样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证据,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终局裁决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3月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16号)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综上,“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你好,经济适用房审核程序的审批工作流程为
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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