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婚姻解除的日期开始,当事人即可以着手办理关于户籍迁移的相关手续事宜。在这方面,当事人需要手持原先已登记在册的户籍薄以及法院所下达的判决文书,向当地的公共安全部门的派出所进行申请办理分离户口或者户口迁转的手续。在此过程中,负责处理公共安全事务的派出机构将根据法院所出具的判决或者是调解书上的内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分户、立户等相关的业务。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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