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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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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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在研究关于民俗上级法院提审的问题,有的方面不太懂,民诉上级法院如何提审,需要什么程序?
结论:提审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解析: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
3、提审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的标准:
下级人民法院有有争议的案件.
不宜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件情节严重,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社会影响广泛的.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其他案件.
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同,相应地,提起的具体程序也就不尽相同。
(一)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在本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指令到达法院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由下级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再审。至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未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的,通过下级法院,提取全部案件材料,作出裁定,由自己进行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说明情况指出理由,并告知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的案件。案件不同,再审的程序也不同。
(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应该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却不能按撤诉处理。因为提起再审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而应由第二审法院自己纠正。
(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1.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2.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
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第
一,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级法院的认识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原来审结该案的法院却认识不到,或认为没有错误,此时,上级法院可把案件提归自己审判。第
二,由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再审时,上级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审。第
三,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但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民诉上级法院如何提审请参考以上的法律依据,谢谢
提审可以由本机法院的院长及审判长,或是上级法院,或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申。
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
提审制度建立的基础,一是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发生提审的情况一般包括:
1、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
2、由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再审时,上级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审。
3、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关于再审案件的审判,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及裁决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第
一,不论适用一审程序还是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不得迳行裁决。
第
二,原告经依法传唤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得按撤诉处理,可缺席判决。
第
三,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受原判决、裁定处理的范围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的限制,应当进行全面审理。
第
四,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
五,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其
一,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其
二,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是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
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专业解答与管辖异议权相对应的,是法院就该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对异议权人所提出的“受案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受理案件的法院负有应当作出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之法定义务,而不论其异议是否有理;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由上级法院对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作出审查,以最终确定其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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