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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单位回避

周* 甘肃-甘南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4.04 08:02:56 465人阅读

刑事案件侦查单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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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项明文规定了刑事案件中的回避制度:
即对于审理此案的法官、检察官以及负责调查取证的侦查员的回避事宜,应当分别由该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以及公安机构的负责人作出最终决定。而若院长需要回避,则应由该院的审判委员加以决定;倘若检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回避,则这一决定权就归属于他们所属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作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不得中止正在进行的案件侦查工作。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024-04-04 08:32:3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他们也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人民不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其回避。


1、隐蔽性非常强,表现形式多样化。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贿、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除了直接送钱、送物,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有的还假劳务费、补贴、服务佣金、提成奖励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形式,变换手法实施商业贿赂。同时,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行贿方通常都不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如我局破获的应城市某化工企业高管受贿案,就是行贿方以劳务费、补贴的名义给予该化工企业高管财物。因此可以看出,商业贿赂案件同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相比,明显具有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隐蔽性非常强。
2、行业特点鲜明,发案领域广泛化。从全国范围来看,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不够规范的部门、行业和领域,往往容易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部位。过去商业犯罪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部门不断蔓延,以往较少发生贿赂犯罪的教育、农业等部门,此类犯罪也在不断增多,且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犯罪领域日益趋向广泛化。
3、窝案串案突出,犯罪人员复杂化。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呈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多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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