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款明确规定了斡旋受贿罪的相关定义及其构成要件。具体而言,斡旋受贿罪由两部分组成,首先,该犯罪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
其次,其依赖于国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职权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以及他们通过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其目的——即帮助他人获取非法或不当的利益,同时向受益者收取金钱或财物。例如,这种行为可能包括借助于上下级间的权力关系,或者是利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等手段,从而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求者处理各种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而获得的利益。据此,若为请求者争取到的是合理的合法利益,那么这就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也不能被视为本条款所涵盖的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斡旋受贿罪,按照本法第386条的规定,它将被列为受贿罪行之列,并予以相应的制裁和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本条款主要解读了斡旋受贿罪相关的定刑原则和构成要件。
根据此条款的明确表述,所谓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运用自身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借助于其他同僚在职务上的操作行为,为了实现不正当利益企图,从居间活动中获取并持有请托人提供的物质财富,或者接收请托人赠予的物质财富的行为。就像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充分利用上下级之间的从属关系,抑或是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等,使得其他的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为其所请托之人办理事务。此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称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质是指根据法律以及相应的政策规范而言,本应无法获得的利益。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倘若为请托人谋求的是正当的利益,则并非该条款所规定的犯罪行径。
依据该条款的明确要求,对于斡旋受贿罪,应当参照受贿名义进行处理,也就是按照我国刑事法典中的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专业解答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违法违规权益,并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受贿罪的处罚取决于贿赂金额和情节严重性,索贿行为会加重处罚。在审理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受贿者的职务、受贿数额、手段恶劣程度、真实意图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公正判决。
专业解答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违法违规权益,并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受贿罪的处罚取决于贿赂金额和情节严重性,索贿行为会加重处罚。在审理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受贿者的职务、受贿数额、手段恶劣程度、真实意图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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