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因婚前赠予彩礼引发生活困境之情形,需满足如下规定的条件:
首先,该笔彩礼须于婚姻登记之前予以交付,并非预定婚礼仪式之前或之后。
第二,在生活方面确实面临困难,即支付方以现如今的收入状况无法维持所在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甚至生活水准甚至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其与赠予彩礼之间产生强烈的因果关联性至关重要,若困难之根源并非源于婚前赠予彩礼,那么这项条款将不适用于此类案件。为了证明生活困顿的事实,支付方应提交以下有力证据:
享受国家救助、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或证明其生活水准确已低于所在地区最低生活水平的相关文件,例如来自工作单位或社区委员会等权威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除此之外,还需提交家庭所有成员共同负债累累,引致家庭财务压力巨大的证件。
最后,若是家庭其他成员因家庭经济拮据而不得已放弃学业,同样可作为证明文件。
然而,倘若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在因婚前赠送彩礼而导致家庭出现生活困境,且婚离异后不借助他人资助便已无法在原有生活区域内自立生存的,那么赠予的彩礼就无需归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返还彩礼比例时,会充分考虑涉案金额、双方缔结夫妻时间长短、支付方因彩礼遭受财产损失程度以及双方情感基础、共同生活经历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至于如何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社区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当地镇民政办公室可以提供证明文件,证实男方家庭经济条件确实艰难。经济困厄的具体情境可能涵盖以下情形:
支付方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残疾而导致经济困难;支付方或其父母长期罹患疾病,生活入不敷出;支付方尚属未成年,收入有限,导致生活困难;支付方因为外出创业或劳务输出在外地居住生活而陷于经济困境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因婚前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境的情境,我们需遵循以下重要标准和要求:
首先,婚前支付的彩礼规定必须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且不可发生在婚礼预订阶段或是之后进行;
其次,支付方须依靠当前的收入来源无法保证最低限度的生活质量,也就是说其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同时,支付彩礼与生活困难之间存在紧密线性关联,即生活困苦的根本原因必须源于婚前支付的彩礼,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婚后突发事件所引发的生活压力,那么这条规定将不再适用。为证实生活确实饱受压力之扰,支付方应当提供确凿的相关证据:首先,可以向国家获得救助、享受到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或者其自身及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准低于所在地区最基本生活需求的证明,例如职业单位或者社区委员会等官方机构所开具的证据;其次,支付方家庭有共同负债的事实,这可能会让整个家庭背负沉重债务;
再者,支付方家庭成员因经济困难被迫从学校退学的相关证据,等等。如果支付方无法充分证明其家庭生活因婚前支付彩礼而陷入困境,或者在离异后无法独自承担确保其过上当地最为基本生活的开支费用,那么,该支付的彩礼就无需退还对方。在法庭裁决此类案件时,法官将酌情考虑彩礼的金额、支付方与接收方缔结婚姻的时间以及彩礼付款导致的支付方向资产价值严重贬值等因素,同时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夫妻感情、共同生活的状况、以及彼此的劳动承受力等,进而合理地确定退还彩礼的比例。
最后,选聘到的证明材料可出自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乃至城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这样才能证明支付方家庭实在面临着生活上的窘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家庭中至少有一名主要成员患有残疾,生活陷入贫困;或者家庭中至少有一位主要成员长期患病卧床不起,家庭生活艰难;又或者支付方仍为未成年人,缺乏独立自主生活的能力,生活受到制约;甚至支付方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作艰辛收入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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