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在租赁土地到期之后,关于地上建筑物的处置问题,应当以双方所签署的合约为依据进行决定。若合约中对此事项并无明确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可据此就此问题展开友好协商;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永久性建筑可以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当租用以期结束之时,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理应归属出租方所有。同时,在土地承租周期内新添筑的建筑物,其所有权归属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合一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界定。
在一段租用期内,承租方只拥有对土地的占用、使用及收益权,然而并不具备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然应由作为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人继续负责履行,即使租期届满且土地使用权期限尚未届满之际,出租方亦有权利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承租方在此期间投入的建设成本以及附带物的所有权,自然而然地将归属于出租方的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租赁期满之后,对于地上所建之建筑物应基于租赁双方所签署之书面合同进行处理。若在合同中未能就此进行详尽约定,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处置事宜;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最终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具有永久性的建筑在租约期满之后,其所有权将归于土地出租方。另外,在租赁土地期间新添设的建筑部分的所有权归属也依照房产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保持一致的原则予以确认。在土地租赁期内,承租人只拥有对该土地的占用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然而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人。
在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人依然扮演着重要角色。当租期届满且土地使用权期限尚未结束之时,出租人有权利收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在土地上面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品自然地归属于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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