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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安局怎么立案

周* 四川-阿坝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4.03 15:12:48 430人阅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安局怎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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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规矩:
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情况:
(一)如果一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恶意拖欠3个月以上,且总数高达5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
(二)同时也要注意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故意拖欠10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且这些恶意拖欠的劳动报酬总计达到总金额在3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范围之内;
值得一提的是,《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第三十四条之一对这类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甚至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却拒绝支付,并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书面通知后仍坚决不付,若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属于犯罪行为,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故意拖欠一位劳动者长达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总额达到5,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
(二)故意拖欠10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总额累加超过3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币的。在此补充说明,虽然有些企业恶意欠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在刑事立案之前能够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话,此类案例可选择不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2024-04-03 15:3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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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准则如下:首先,如涉案者拒不支付给一名劳动者至少三个月的劳动报酬,且所涉及的金额处于五千元至两万元之间;其次,如果涉案者拒不支付给超过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累计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三万元至十万元时,均应当视为已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第三十四条之一项规,如果行为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是虽然有能力支付却故意拖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尽管已经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勒令支付,但仍然不付,那么只要属于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即属于需要进行刑事立案追诉的范畴:
(a) 首先,若涉案者拒不支付给一名劳动者至少三个月的劳动报酬,且涉及金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之内;
(b) 其次,若涉案者拒不支付给超过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累积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三万元至十万元时。值得提醒的是,如果行为人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虽然尚未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但是在刑事立案之前能够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免于被立案追究。

2024-04-03 18:53: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立案标准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二、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应认定构成的几种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3)各级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4)各级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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