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开发商未能依照购房合同中的条款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如确实存在此种情况,消费者有权责成开放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给予相应赔偿以修复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尽管在购买时签订的合同中并无明确界定,然而,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内,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出的有关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明示声明与承诺,必须是具体、确定且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这可以被视为双方的一份隐性约定,进而在类似的情况下,消费者依然可据此赋予其法律效力,请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专业解答开发商若恶意虚假宣传,购房者有权维权。虽合同中未明示,但开发商在销售时关于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明确承诺,构成双方隐性约定。 若开发商未履行承诺,购房者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请购房者保留证据,依法维权,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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