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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当您发现他人拖欠欠款且已积欠多日并将您的电话号码加入了黑名单中,这种情况就完全具备发起诉讼的条件了,因为对方并非有意地接听电话不及时,然而为了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而采用拉黑方式便无疑构成了恶意违约的事实。
2、在正式起诉之前,您务必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借据、债务人承诺还款的通话录音文件,以及借款合同签署当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等。
这些都将成为能够支持您胜诉的关键性佐证材料。
3、在收到您的立案申请并确认管辖权后,法院将会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法院有权按照规定去查阅债务人名下的房地产资产、机动车辆、证券账户以及储蓄账户;如果被执行人仍然继续违反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则有权利为其发布禁止出境等针对性的限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4-04-01 15:07: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