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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患有极大重病没有收监怎么算

周* 山西-忻州 取保候审咨询 2024.03.31 07:23:04 382人阅读

取保候审期间患有极大重病没有收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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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如果满足批准逮捕的相关条件,且存在以下任意一项具体情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司法措施: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是系丧失独立生活能力者唯一抚养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此外还有因案件特殊性质或为了完成案件处理的必要性而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便是在羁押期限到期时,案件仍未审结,需额外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在此过程中,对于满足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他们无法提供保证人,亦不愿缴纳保证金,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实施监视居住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部门。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监视居住地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居住地进行,如无固定住处,则可在指派的公寓内进行。
然而,当涉及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时,倘若在原居住地执行可能会妨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此时经过上一级公安机构的批准,亦可在另外指定的居住场地执行。
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监视居住并不适宜在已经羁押的场所或是专门用于办公案的设施中施行。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方式,若无特别原因难以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必须在执行监视居住24小时以内,将该行为告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家属。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聘请辩护律师,那么他们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至于人民检察院,他们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及执行全过程的合规性具有有权进行全程监督。
概括来说,自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或者接受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那一刻算起,他们即享有了聘用辩护律师的权力;
同时,在侦查阶段,他们仅能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至于被告人,他们拥有随时聘请、更换辩护律师的特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024-03-31 07:42:53 回复

医院的做法是违法的,你们有义务交纳重症房的医疗花费,这是正常的,但医院以如不能交齐重症病房的医疗费,就一直住在重症病房,隶属医院一方人为地在扩大你方的损失,导致你将支出更多的花费。正常的做法是,先将你叔叔转进普通病房,在要求你们交纳重症病房的医疗费。医院的做法违背《合同法》的有关一方人为地扩大损失,另一方能够不支付相应的损失的有关限定。

如果严重疾病没有痊愈,依保外就医,可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患癌症需要治疗,属于严重疾病,不能收监,需要监外执百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度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专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属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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