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处于运营不利状况的国有企业,可能面临停业或关闭的命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积极协助和组织协调所负责的所有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兼并、破产流程,同时还需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安置事宜。
这部分内容,也都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履行上述职责,通过适当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其所负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等。
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而言,他们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核之后,再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等待审批同意。
另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和决策涉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重大事项时,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确保决策合法、公正、透明有序地推进。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在国有企业发展处于不利之境地之际,势必将面临现实性的倒闭风险。此时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负责组织并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与破产处理事宜,同时积极协同各相关部门妥善完成对企业从业人员转岗及职工安置等相关工作。
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其中包括: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诸多方面。
然而,对于那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它们在进行类似上述的重大决策活动时,除了须经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之外,还需上报至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批才能生效实施。进一步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针对其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中所有者权益的相关事项,如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重大决策,同样需要遵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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