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后购置房产并不必然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此种特定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可能被判定为其个人所有。
具体来说,如果婚后,某一方的父母全额支付购房款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不动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那么可以视为这是对单方面给予的赠予行为,这样的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该夫妻中的特定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当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购房款购买不动产,并且所有权证书上的署名人为某一方的子女时,这种不动产则可以根据各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被判断为是父母双方按照各自出资额度所共享的共有财产,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着明确的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