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劳动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具体列举的各类情形。
若发现劳动者已触犯条款,则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然而,若经审查后证实劳动者未涉及上述事项,则用人单位无权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涉嫌构成违法解除的严重行为。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并主张相应的赔偿金权益。
当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倘若用人单位对此予以拒绝,劳动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约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辞呈,届时即可顺利离岗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事宜。
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未能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诉或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实现这一合法诉求,强制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解除劳动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用人单位试图友好商议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对此表示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深入考察以确认劳动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情况如《条款》所表述,如若劳动者确实存在这样的情节,用人单位便可依法依规合理地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无须给予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相反,若劳动者并不存在上述法条中所阐明的情况,用人单位是无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有此类行为,将被视作非法解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完全有权利提起劳动仲裁,目的在于获取额外的赔偿金予以补偿。
另外,劳动者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合同问题时,若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其欲结束雇佣关系的意愿,在这之后即可离开职务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及相关培训事宜。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期为劳动者完成这些手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让用人单位负起应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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