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间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差异:
首先,物权的取得方式各异;
其次,它们所涵盖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区别。
以下将分别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关于物权的取得方式
1、所谓“原始取得”,即是指不依赖于他人的既有权利以及思虑决策等因素,仅仅凭借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而直接获取物权。
2、继受取得则与此相对应,它基于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作为基础,从而能够合法地获取物权。
二、关于物权取得过程中所包含的内容
1、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通过辛勤劳动创造财富的生产方式;基于不同受益方式而获得的收益;以及将若干个独立物品相互附加后形成新财产的添附行为。
2、继受取得则包含了四种不同类型的情况:
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所产生的继受取得;
根据法定程序重新创设新的物权并使其合法化的创设取得;针对特定标的物享有的专属物权的特定继受取得;以及在不明确具体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某类财产形成整体物权的概括性继受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关于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它们在物权的获取方式上存在差异;
其次,两者所涵盖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最后,它们在法律上有着各自的定义和范畴。首先,在物权的取得方式这一点上,原始取得并不是建立在其他人的权益或者意愿之上的,它是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获得的物权;而继受取得则恰好相反,它依赖于他人已经拥有的权益以及他们的意愿来获取物权。其次,对于两种不同的物权取得方式来说,它们所涵盖的具体内容也有很大不同。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以及添附等几个方面;而继受取得则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以及概括继受取得四种类型。总的来说,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专业解答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在物权取得方式和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原始取得不依赖他人权利,仅凭法律支持直接获取物权,包括劳动创造、收益和添附。而继受取得则基于他人权利及意思表示,包括所有权转移、创设取得、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性继受取得。
专业解答原始取得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如占有、房地产权等,无需他人同意。而继受取得则需在原所有者同意下取得,如买卖、赠予等。简言之,分辨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关键在于物权来源:前者基于法律规定,后者基于他人权利。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资格原始取得是什么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资格原始取得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专业解答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不一样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不管是从属的方式上来看,还是从包含的内容上来看,都是完全不一样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一样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律师解析 著作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如下: 1、自然人因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 2、法人等组织因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就法人等组织而言,它们在主持体现其意志的创作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性获得著作权。 3、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权。
律师解析 股东资格原始取得: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律师解析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