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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拘役入监服刑的人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全相同。
通常情况下,拘留所收容的往往是那些触犯了行政法令的人员;与此相对应地,看守所则主要是拘禁着那些涉及罪行甚重并需接受刑事审判的罪犯,此类人群包括实施过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涉嫌犯案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还包括刑期不足以达到一年的囚徒。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拘留所拘禁的人士,其行为是由于构成治安违规而遭受拘留,抑或可能会被法院裁定承受司法拘留的处置;反观看守所在押之人,他们是依法被起诉逮捕的犯罪者,也即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
再者,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均需由本地检察院严格监督实施,其运作执行基本上依照刑事律例进行;
然而对于拘留所,却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哪一部门负责监督,只能依据治安管理法规来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看守所作为刑事法庭违法犯罪的羁押场所,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而特设,因此具备一种补偿性的拘留功能;反之,拘留所主要应对行政性惩罚行为进行处理,既属于一个处决性的机构,因而具有惩罚意味的收监功能。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2024-03-30 07:10: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