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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首先,抵押权人享有在拆迁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在抵押期间内,若抵押的房产遭遇征收,抵押权人有权获取因此而得到的各类赔付款项或是补偿资金等,并在这些款项中优先予以受偿。
最后,尽管被担保之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但相应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仍可先行被提存起来等待补偿。
总之,无论是征收个人还是单位所拥有的房屋以及其他衍生不动产,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动迁补偿条款。
具体来说,当抵押的房屋遭遇拆迁,导致抵押实物灭失时,抵押权人均应优先从所获得的拆迁款中支付债务,以期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024-03-27 16:17: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