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位个体的亲属触犯刑法的行径,通常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这个人亲属自身在个人背景审查以及事业发展层面上的机遇,特别是涉及像参加公职人员选拔这样的重要事项。
事实上,无论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对于公职人员选拔的考试评价标准,往往更加注重候选人本身的综合素质、文化程度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而并非侧重于考虑候选人家属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因此,若您身为某位考生亲叔父的身份由于涉毒罪名而被判定有罪,这种情况在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对您参与公职人员选拔的资格产生直接且消极性的影响。
公务员选拔主要是基于考生个人的表现及应试结果进行评审,家属的犯罪记录通常在这一类选拔过程中并无太大关系。
法律依据: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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