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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政策规定,倘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且犯罪行为轻微,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经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该案便可予以撤销处理已成既定事实。
同样依据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在适当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问题的。
在这类刑事案件中,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便可编制和解协议书以示认同。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涉及公诉的刑事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真心实意地悔过自新,通过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真诚道歉等多种方式获得对方的理解与原谅;而被害人家属也愿意做出和解的表示,那么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尝试进行和解:
(1)此类案件多因民间纠纷而起,涉嫌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明文规定的犯罪罪名,可能会面临判处短短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处罚;
(2)尽管这些案件并不属于渎职犯罪,但是它们有可能会被判处短短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惩罚。
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明确,若他们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的恶行,便无法享用以上关于和解制度的具体规定及相应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024-03-21 14:30: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