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醉驾免于起诉的情形
解析:
醉酒驾车者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既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这类违法行为人有幸得以豁免刑事惩罚。
关于醉驾者可以依法获得刑事惩罚豁免的具体条件,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相关违法情节的显著程度较为轻微,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亦相对较小,那么就有理由被认定为并未达到犯罪的标准;
其次,若犯罪行为发生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制;
再次,经过国家特别赦令的宽恕而减免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然后,法定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假如当事人无人提起诉讼或是当事人主动撤销律师代理的申请;还有,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确认已经死亡;
最后是其他依循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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