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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实害犯与危险犯,我们将其归为一类,主要关注的是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
这两种分类下,各个罪名皆非实害犯即危险犯。
实害犯犯罪成立的要素,通常要求有特定的危害结果;而对于危险犯而言,施加现实紧迫的危险便是犯罪的起始点,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伤害,也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举几个常见的例子,如放火罪以及故意杀人罪便属于典型的危险犯;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滥用职权罪及非法拘禁罪则属于显性的实害犯,它们都需要产生特定的伤害结果方可成立犯罪。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行为犯与结果犯,我们同样将其分作一组,主要探讨的是犯罪是否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简单来说,所谓行为犯,即是在行为完成之时,犯罪行为即宣告既遂,而对于结果犯,尽管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如果危害结果未能即时出现,仍需等到最终结果浮现,才可视为既遂。
举例来看,例如强奸罪,只需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就已经算是既遂了;但如同故意杀人罪,尽管做出了杀害行为,然而受害者并未死亡,此时该行为就只能视为未遂。
形象地说,实害犯也被称作侵害犯,与危险犯形成对比。
这样的解释应该更易于您理解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3-19 14:45: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