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危险驾驶罪要求有实害结果吗

危险驾驶罪要求有实害结果吗

在中国的刑事法律框架下,危险驾驶罪被划归为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范畴内,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罪和危险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应当具备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公共安全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在客观层面上,只要涉及到危险驾驶的行为实施,就必然触及刑法的红线。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追逐竞赛式驾驶、过度饮酒后驾驶、车载人员严重超编或者车辆行驶速度严重超过法定标准,以及违反相关法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的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尚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但只要情节恶劣,同样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4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