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失踪人口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规定》中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进行了具体的描述: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公安机关的立案条件是有违法事实的发生和违法行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绑架、拐卖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警方对成年人失踪是可以不予立案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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