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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补贴政策是什么

周* 陕西-安康 补偿标准咨询 2024.03.11 18:02:31 388人阅读

国家征地补贴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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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在您的建筑物进行搬迁或改造之后,所涉及到的土地将从一种集体所有的形式转变为国有的形式,这意味着当土地被征收时,其所有权便归属国家了。
然而,使用权的分配与其他特殊情况,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2.在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方面,我们会首选委托一家拥有相应权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及确认;
3.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阁下有权利自由选择货币补偿亦或是房屋产权调换。
在此过程中,征收土地必须要保持公平、合理,并确保被征地面临土地的农民,他们现有的生活水准不会因此出现任何下降,并且他们的长期生计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4.对于土地征收的工作,我们应该及时且充分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还包括农村村民的住宅和其他地上物体、青苗等相关补偿金。
另外,还要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
在征收农用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是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公布一个叫做“区片综合地价”的东西来确定。
而当我们制定这个区片综合地价的时候,我们会综合考虑土地之前的用途、土地的资源条件、土地的产量、土地区位、土地供应和需求的关系、当地的人口状况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程度等多个因素,然后我们会至少每过三年就对此做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一次。
最后,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物体、青苗等补偿标准是由各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定制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2024-03-11 18:04:13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俯礌碘啡鄢独碉扫冬激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暂停办理事项包括:??(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裁决可复议、诉讼。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九、拆迁结案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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