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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无论在何时,均可于审理开庭之前增设被告参与其中。
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原告有权依据自身权益需求,在法律所允许的条件范围内,提出添加被告的申请。
对于那些属于共同诉讼之被告而未实际参与诉讼程序者,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予以相应的指引和通知,敦促他们及时加入到诉讼过程之中来;若当事人希望对上述情形申请增加,亦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陈述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2024-03-08 10:5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