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签订
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或者派代理人持委托代理证件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合同见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
二、律师审查工作
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的委托后,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见证律师对委托的见证事项作下列审查:
(一)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内容的合法性;
(四)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见证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谈话笔录
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当事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对于情况特殊的当事人,还应做好录音、录像等工作。
四、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内容应包括:
(一)参加见证的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和见证律师姓名;
(二)见证事项;
(三)见证过程;
(四)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五)见证结论;
(六)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证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当事人各执一份;如当事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五、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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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委托人、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二、审查遗嘱;
三、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
四、见遗嘱人并为其做笔录;
五、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
六、做见证书、一式三份。委托人一份,律所备案两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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