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在编的公共教育系统教师在规定的范畴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兼职活动都是被严令禁止的,这个以各地方教育局为代表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明确地制定了相关条款予以规范和约束。
除此之外,教师们还不能利用职位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进行额外地补习行为。
然而,若是教育局已经颁布了明确的禁令,那么所有的这些行为都应该严格遵守。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禁令指出此类行为的违法性,那便可以选择性地开展这些兼职活动,但前提必须是保证不会对原本的教学工作产生过多负面影响,做到主次分明。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在编的公办教师作为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其职务性质导致了他们服务于整个社会,然而,在规定之外进行任何兼职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不过,如果他们原本就是通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采纳聘用制度进行管理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的话,那么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唯有当合同文件中有明确禁止兼职或者该行为严重影响到教师的本职工作时,这样的兼职才会被视为违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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