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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赌博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应该认识到,这一罪名所针对的直接客体是国的社会主义社会风气;其次,就其客观性质而言,该犯罪活动通常包含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作为职业的具体行为;然后,从犯罪人性别角度来看,无论男女都可能成立该罪行;最后,必须了解,这一犯罪的主观意识通常表现为有预谋地引发,其根本动机往往是为了获取利益。
然而,对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如果存在下面任意一种情况,国家将对此进行立案追诉并依法处理:首先,如果有三位及以上的参与者参加赌博,且抽头渔利总金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接着,如果参与者们的赌资金额总计超过了5万元;再者,如果参与者的人数累积达到了20人;同时,如果组织中国公民超过10人前往国外赌场进行赌博,那么即使只获得少量的回扣和介绍费也会被视为违法。
同样的道理,以营利为目标,沉迷于赌博活动以至于把它当作主要行业的人,也会被依法判决。
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在赌博罪之中,用来作为赌注的金钱,换取筹码的金钱以及通过赌博赢来的金钱都是被视为赌资的。
而在涉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赌博犯罪案例中,赌资价值的计算方式则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点数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一个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3-04 13:44: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