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次复议。再次复议的法院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再次复议的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是最终决定,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复议或再审申请并不停止执行行为的进行,除非复议法院或再审法院决定停止执行。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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