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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钱不还,但是有欠条,怎么处理,能把钱要回来?

pub****162 湖南-株洲 欠款追讨咨询 2024.01.29 22:47:26 324人阅读

对方欠钱不还,但是有欠条,怎么处理,能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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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740566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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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大概情况怎么样?

2024-01-30 11:2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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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875520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45997条

有欠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可以找我处理。

2024-01-29 23:5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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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482654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99473条

如果自己索要未果,建议通过诉讼的程序追偿ws

2024-01-29 23:0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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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3185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3011条

你好,我是胡律师,请详细说一下你的情况,可以电话咨询!

2024-01-29 23:0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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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331766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株洲 咨询解答:1048条

你好,可以准备起诉材料,起诉到法院。

2024-01-29 23:01:14 回复

您好,关于把借条打成欠条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
3、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根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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