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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安置房买卖纠纷要怎么处理呢?

徐** 海南-三沙市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1.08 09:39:18 248人阅读

我之前签定了一份安置房买卖合同,已经交了定金现在对方不卖给我了,还不退还定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想要问一下安置房买卖纠纷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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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房屋产权证
一、如果已领好房屋所有权证的: 在购买前,请注意查看土地证,现拆迁安置房,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二种。在购买前,千万注意查看土地证。一般来讲,城区(含城西、城东)大多楼盘均为国有土地,而如果你所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是集体土地的,请注意其中的风险,现在的政策规定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是不允许过户的(有很多限制条件)
还未有房屋产权证
二、如果是购买没有领好房屋所有权证的拆迁安置房 这风险就比较大了,建议这种房屋不要购买,确实需要,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比如说因为牵涉到二次办证,办证的费用如何承担,各种税收的承担者,还有房屋的面积、座落、价格、交付日期、违约金等等合同因素要十分确定。 最后要提醒楼主,签订合同的主体中的甲方必须是有权处置房屋的并且是法律上承认的有行为能力的个人。 未取得双证的拆迁安置房特别要注意的是:
1、合同中应详细说明费用由谁承担,不可预料的费用的承担者。 关于不可预料的费用的具体承担,最好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如果现在写明这费用一定要单方承担的话,因为不可预见,估计买卖双方谁也不能接受,房子也谈不下来了。 从政策趋势来看,今年出台的不管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如果合同无约定,一般来讲,应该是卖方承担。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部分不可预料的费用由买主承担居多,也有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的。
2、协议中还应说明,一旦“此房满足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出卖人应该在二十个有效工作日内办妥双证,取得双证后,卖方无条件配合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3、 关于公证。(个人理解,如理解有误,请专家指正) 我个人认为,一份详尽的合同比公证可能更有效。对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后,只是扩大了合同的效力,并没有多大的作用。在不违背合同法的前提下,只要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公证并无多大作用。

2018-01-08 09:4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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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办?
只要是买卖就难以避免纠纷的出现,一般房屋买卖如此,安置房买卖更是如此。虽然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也会约定违约金或者是支付了一定的定金,但是这也是纠纷发生的地方。那遇到这些纠纷应如何解决呢?具体的方式有:
1、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还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而且协商解决的方式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虽然不如协商简单方便,但是也较为快捷的解决双方的纠纷。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那就只好将纠纷诉诸于法院,虽然这一方式较为公平,但是耗时较久,成本也比较大。
上诉就是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1-08 09:4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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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安置房房产纠纷处理途径包括以下几种: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提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讼。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出现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1、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还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而且协商解决的方式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的方式。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虽然不如协商简单方便,但是也较为快捷的解决双方的纠纷。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那就只好将纠纷诉诸于,虽然这一方式较为公平,但是耗时较久,成本也比较大。安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买卖纠纷却跟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所差异,具体包括:(一)因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引发的纠纷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体不合法或者不适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双方或者是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安置房。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二)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种房屋由于其建设的时间、建设的单位不同,是否经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不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许自由买卖和是否允许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不同的影响。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特别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比较常见的是: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2、买卖房屋的客体即房屋本身的性质决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买卖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合法买卖的客体。不允许买卖包括房屋从所有权的角度不允许买卖和房屋本身的质量不合格和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的是,有些房屋的买卖在双方签订合同或交付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对该房屋买卖,但是,在发生纠纷时政策发生了变化,已经允许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买房者已经入住多年,为了稳定社会,稳定买卖关系,一般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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