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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六十五条与第四条的区别?

三*** 辽宁-朝阳 取保候审咨询 2018.01.02 18:09:26 3284人阅读

你好,我正在复习准备考试,有一个问题需要向您咨询一下。请问取保候审六十五条与第四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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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均规定了“羁押期限”届满,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在适用上有何区别?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18-01-02 18:1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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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均规定了“羁押期限”届满,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在适用上有何区别?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0-12-09 22:2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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