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小区的一个阿姨有一个儿子被人告了,阿姨因为不是很懂这些问题吗,那天我刚好回来就问我如果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分立了要怎么办,我又不是很清楚,我就想了了解一下,谢谢。
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其民事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其诉讼权利也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由此发生当事人变更,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被解散、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将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参与诉讼,由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发生法定的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以后,新的当事人将继续原当事人的诉讼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重新开始。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新的当事人承担,原当事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仍然有效。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或者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大家对于本文所介绍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分立怎么办已经都有了了解,对于被告分立的情形,也是很常见的,大家也无需担心,法律对此早已有了规定,确保大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虽然分立,但是具体的责任还是需要有人继续承担,确保不妨碍责任的履行。
2017-12-31 11:49:02 回复
你好,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0条规定中可以得知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分立怎么办呢,因为企业法人是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其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的,以谁为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8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二、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时。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因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但如果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性,专属于死亡一方当事人,则不发生当事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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