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
解析:
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因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自诉案件来说,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合二为一,且与民事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一致的。
就公诉案件而言,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际上是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律师解析 在法院系统中,审判管辖是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力分配的基本制度。 审判管辖主要涵盖了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两个方面,其中普通管辖包括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两个分支。 对于自诉案件而言,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相结合,并与民事诉讼管辖以及行政诉讼管辖保持一致。 然而,对于公诉案件来讲,这两种管辖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反映了侦查权、检察权以及审判权三者间的相互作用,呈现出相对复杂的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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