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解析: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专业解答在途货物交易的所有权变更时间由买卖双方约定,但一般情况下,货物交付时即取得所有权。如遇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日期和方式。
专业解答货物指示交付风险转移是可以发生在事前还是事后就可以由双方来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可以按交付成功之后风险就转移给了对方,或者是直接通知了第三人,那么代表着此风险已经发生转移。
专业解答货物风险转移方式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签合同转移,不过,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货物损毁或灭失以后的风险承担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也非常清楚,比如标的物没有交付之前的风险应该由卖家承担,交付以后的风险由买家承担。
专业解答在途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一般由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标的物所有权一般是固定的,如果在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转移的,属于不合法的行为,需要由承运人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涉及到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首先明确规定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其履行完义务,则货物的风险则转移给他们买方。并且对于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是由买方来进行承担的。
律师解析 1、合同中有运输条 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 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 所以又规定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律师解析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因为运输途中的货物已经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的风险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因此,在途运输货物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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