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一名大学生,最近他出去旅游的时候碰到了一件麻烦事情,请问担保法第20条有何规定
你好,关于担保法第20条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就是有不止一个的担保人,他们之间负连带责任,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清偿的,债权人就可以既要求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履行全部的债务,如果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了到期债务,那么他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他或他们已经替债务人所长换的款项,如果追偿不能,那么,就可以向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按照他们内部约定的担保比例分担,没有约定担保比例的,就要平均分担。
你好,关于担保法第20条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保证人为某一债务提供保证时,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饭店为了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50万用于装修房屋,约定该笔贷款将于199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由乙公司作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饭店装修期间出现了一些纠纷,致使工程未按期完成,直接影响了甲饭店收回投资,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甲饭店已无法偿还银行的贷款。由于乙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债权清偿期届满后,银行即可直接要求乙公司偿还50万的贷款,乙公司对于银行的要求不得拒绝,应当履行保证责任。总之,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方式保证,实际上放弃了保证人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来说其责任较重,但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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