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1)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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